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念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中交簡字第1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7月28日履行社會勞動完成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5年10月31日又犯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87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刑法第48條規定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若數罪之刑均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經另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應認於該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時,各罪所處之刑始均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指乃針對部分犯罪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之情形所為之說明,與裁定定應執行刑前均尚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核屬有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6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判決參照)。
三、次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為刑法第47條、第48條前段所規定。然此所稱「更定其刑」,必其累犯之發覺,係在裁判確定之後,始足當之;茍於裁判確定之前,已經發覺有累犯之情事者,即無適用之餘地。又被告之前科資料,與認定被告是否屬於累犯及應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待證事實至有關係,自屬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如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足以發覺被告有累犯之事實,自應加以調查,及於判決內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倘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已足以發覺為累犯,而因法院之認定錯誤,對於合於累犯之要件者,誤認為非累犯,即與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不同,自無於裁判確定後對同一前科資料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64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中交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1案)。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中交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下稱第2案)。第1案雖經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104年12月17日命易服社會勞動546小時,履行期間9月。然第1案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履行完成前,上開第1案、第2案,再經本院於105年7月2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並於105年8月16日確定,且經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105年9月29日扣除第1案命易服社會勞動546小時後,再命易服社會勞動180小時,履行期間3月,第1案原命易服社會勞動546小時部分,於105年7月28日始履行完成,第1案、第2案定刑後再命易服社會勞動180小時部分,於106年1月13日履行完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上開第1案、第2案於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前,既均未執行完畢,按諸前揭說明,自應以第1案、第2案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月全部執行完畢時,始為執行完畢。從而,受刑人於105年10月31日故意犯本院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號案件之之公共危險罪,即不構成累犯。準此,本件聲請與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再者,本院106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號確定判決理由欄二業已載明:上開第1、2案於105年7月20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既均未執行完畢,自應以第1、2案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月全部執行完畢時,始為執行完畢,則被告(按即本件受刑人)再犯本案時,第1、2案既尚未執行完畢,即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不合,不能論以累犯。公訴人誤認被告於105年7月28日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為累犯乙節,容有誤會等語。原確定判決於裁判之前,依同一前科資料既已認受刑人「未構成累犯」,自亦不得於判決確定後對同一前科資料以發覺為累犯為由,逕依聲請而裁定更定其刑,本件聲請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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