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傳斌
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捌仟叁佰捌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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