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傳斌
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捌仟叁佰捌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