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楊筱婕
被 告 施坤謀
邱久忠 (即 邱俊達 之繼承人)
張市 (即邱俊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