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5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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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吳佳樺
被告 莊岳霖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5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莊岳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27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