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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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2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亦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亦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