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00號
原告 羅振元
被告 丁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萬元(2365萬元+200萬元-533萬元=20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