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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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7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曹榮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附此敘明。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