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毒抗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毒抗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六九六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抗告人甲○○於查獲當日即八十九年五月八日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四三七五一號檢驗通知書附於偵查卷可稽。原審因而裁定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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