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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