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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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О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 游昭羲
即丙○○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林勤純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