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