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法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私立光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私立光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私立光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董事長,茲因私立學校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係規定:「私立學校應設董事會,備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為使該財團法人之組織趨於健全,爰聲請將捐助章程第四條修正為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又,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章程第四條亦配合修正,業經該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函復同意備查,爰聲請法院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陳,業據提出修訂章程會議記錄二份、教育部函三紙、修訂前後捐助章程、修訂前後董事會組織章程各一份附卷可稽,且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私立光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捐助章程及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