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五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金額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依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到期日起開始計付違約金)。⑵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向原告借款伍拾萬元,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日止,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依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到期日起開始計算違約金)。⑶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伍拾萬元,借款期限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依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詎上開三筆借款,其中⑴、⑵部分之借款屆期後,被告乙○○並未清償,而⑶部分借款,被告乙○○自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亦未依約攤付本息,尚餘本金參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未償,原告屢次催索,被告乙○○猶置之不理,被告丁○○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履行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單影本各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單影本各三件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經本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壹佰捌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金額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金額│利息│違約金│├─────────┼────────────┼────────────┤│0000000元│自90.6.11起至清償日止│自90.6.1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05﹪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00000元│自90.7.3起至清償日止│自90.7.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05﹪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81725元│自90.3.14起至清償日止│自90.4.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6﹪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原利率年息9.25﹪,採│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機動利率,現利率為年│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息9.36﹪)│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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