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八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三號),經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光碟片共壹佰玖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片名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VCD光碟,係由某不詳年籍之人所擅自重製,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錄音著作之物品,竟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受僱於與之有犯意聯絡之 陳淑娟 (另案追查中),欲在台中市○區○○路○○○號前騎樓,擺設攤位欲以每部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上開盜版電影VCD光碟而持有該等光碟。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十六時二十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電影VCD光碟共一百九十五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告訴人代理人乙○○於警訊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乙紙附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VCD光碟共一百九十五片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持有罪,尚有未洽,惟社會基本事實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與陳淑娟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持有行為侵害數視聽著作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VCD光碟共一百九十五片,係共犯陳淑娟所有,用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尚有盜版電影VCD光碟共一百十四片,因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就該部分光碟,既無法證明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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