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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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01號

上訴人乙○○

被上訴人甲○○(原名洪○○)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114年1月1日施行。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8,250元(如附表),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附表:

編號

上訴標的項目

性質

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離婚

非財產權之訴訟事件

6,750元

2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非財產權關係之非訟事件

1,500元

合計

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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