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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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5萬6,5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將支票1紙(票面金額553萬7,000元)均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9萬3,590元(計算式:1,755萬6,590元+553萬7,000元=2,309萬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3,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汶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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