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林漢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進旺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費
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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