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小字第6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苡甄 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