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小字第6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苡甄 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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