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331號
原 告 盧彥文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6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惠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331號
原 告 盧彥文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6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