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翁玉琪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相 對 人  鄭翊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起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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