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張竣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鶯歌區昌福國民小學鍾信昌劉瑞年
謝閔惠 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劉瑞年、謝閔惠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
本件關於被告劉瑞年、謝閔惠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劉瑞年、謝閔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按
起訴狀住址送達,遭以無此人為由退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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