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0號
原   告  葉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宏楊雅如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870元。
二、原告之起訴狀記載本件與原告無關,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
  法律上利益為何?
三、原告提起本件先位、備位之訴之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事實
  理由各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據(文書請附上清晰影本),
  以上證據資料應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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