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3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鳯雪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查原告於民
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
合併,由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是應由元大銀行及其法定代理人
提出相關資料並聲明承受訴訟,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