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原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原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石瑜
被 上訴人  莊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英雄間請求確認租約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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