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鄭人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靜宜 即 葉青陽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有無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倘有,並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