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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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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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