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鳳股)訴訟代理人謝文輝(檢察事務官)失蹤人陳玉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玉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中之第一行、事實及理由欄中之一、之第一行關於「民國○年0月0日生」之文字,應更正為「民前O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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