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被告鉅翰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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