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丙○○
戊○○壬○○庚○○癸○○子○○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7,469元(計算式:①308-2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63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00元×原告甲○○之應有部分比例20889/7078
8=867,925.73元;②308-4地號土地:土地面積3,59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00元×原告乙○○○之應有部分比例20889/70788=1,909,542.84元,①+②=2,777,469,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756
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11,225元(計算式:2,777,469元+33,756元=2,811,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2,000元,應補繳26,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珍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