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8年訴字42號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温文昌書記官紀龍年通譯翁銘隆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下同)元。給付方法:被告當庭給付捌萬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後收受。其餘柒萬元自民國98年4月起至98年9月止分六期,於每月末日前給付壹萬元,最後一期給付貳萬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待被告給付第一期分期款後,原告即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19庭
書記官紀龍年法官温文昌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者,當事人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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