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所犯搶奪、竊盜案件均已坦承犯行,又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且聲請人家有年邁雙親,爰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加重竊盜、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於民國98年2月27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斟酌卷證,認被告97年10月10日起至同月31日止內即涉犯加重竊盜
3次、搶奪4次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是認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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