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黃宏欽~B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