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247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佳蓉
被 告 陳俐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73,063元及約定利息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明細等件資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
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
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