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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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瑞彩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所為
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前條
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
項及第24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
對人呂瑞彩應就債務人即其夫 林坤 於民國94年2月3日以贈
與為原因,將3筆土地移轉登記與呂瑞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呂瑞彩其3名子女共有。依聲請
人聲請狀所載,係認林坤之贈與行為係逃避債務,致聲請人
無從追償。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係欲主張民法第244條第
1項之撤銷權。惟本件所有權登記之時間為94年2月3日,
聲請人遲至106年4月18日始聲請調解欲撤銷上開所有權登
記行為,距94年2月3日已逾10年,依民法第245條規定,
其撤銷權消滅,故聲請人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必要,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