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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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其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自同年二月八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丙○○、乙○○所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為最低本刑十年以上之重罪,且由原法院審理結果,業經依殺人罪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八年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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