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六)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律師
高榮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17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98年6月3日、同年8月6日、同年10月6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在案,可預期被告為規避該無期徒刑之重刑,而有逃亡之虞,致妨礙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被告不僅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