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拒不到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世芬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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