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六)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周信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6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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