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