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 黃右 上訴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應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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