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五)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十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上訴人即被告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所涉殺人犯嫌重大,非再予延長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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