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素美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蘇義添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寶鐘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愉菁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月貞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嘉文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俊超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謝慶輝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世政 上訴人 陳怡欣
王連宗 林珮如 莊瑞益 張枝能 王淑慧 上列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上訴人 阮耀棠 被上訴人 張湘如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湯光民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
張詠善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