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李寶桂 被告 周逸禾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28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逸禾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11月18日下午5時宣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頁),而原告李寶桂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00年10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10
0年12月6日筆錄中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頁背面),而該刑事案件,又尚未經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是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從而,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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