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5號上訴人 楊信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金 只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零貳拾元【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計算式:14.60《平方公尺》×23,70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346,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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