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3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高怡修吳國愛吳東都越方如 、宋豫柱、 林明龍高峮王伯修楊榮宗熊南彰林冠佑曾振利黃明宗 間因100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請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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