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3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高怡修 、 吳國愛 、 吳東都 、 越方如 、宋豫柱、 林明龍 、 高峮 、 王伯修 、 楊榮宗 、 熊南彰 、 林冠佑 、 曾振利 、 黃明宗 間因100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請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