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寧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萬2,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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