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86號上訴人捷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陳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葉家宇 律師被上訴人揚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號2樓法定代理人 范裕雄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陳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支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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