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倫
林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惠美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均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331萬3,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