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44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純瑜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前,陳報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向該管戶政機關查調被告
A何**與被告B何**之真正姓名、應受送達處所,並提出全體被
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