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小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281號
原   告  陳惠花
被   告  劉文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仍有應調查事項尚未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年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件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
○○○號房屋行現場勘驗,兩造應按上開時、地到場表示意見,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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